新寧縣人民政府
關于新寧縣高橋標準化煙葉收購站擴建項目征收土地的公告
新政公字[2013]第4號
XNDR-2013-00004
新寧縣高橋標準化煙葉收購站擴建項目,業(yè)經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政國土字第189號)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現將新寧縣高橋標準化煙葉收購站擴建項目征收土地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批準機關:湖南省人民政府;批準文號:〔2013〕政國土字第189號;批準時間:2013年1月23日。
二、建設項目名稱:新寧縣高橋標準化煙葉收購站擴建項目。
三、征收土地位置:位于新寧縣高橋鎮(zhèn)高橋村。
四、被征地單位及面積:新寧縣高橋鎮(zhèn)高橋村;共征收土地面積1.1983公頃。其中耕地1.1750公頃,其他農用地0.0233公頃。
五、征地補償標準按《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fā)〔2012〕46號)執(zhí)行。
六、青苗補償費:按湘政函〔2010〕295號文件補償。
七、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yè)人員安置辦法:貨幣安置。
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按邵陽市人民政府(市政發(fā)〔2009〕2號)文件執(zhí)行。
八、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0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到新寧縣國土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xù)。
凡從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搶建、搶種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辦理補償登記手續(xù)。
九、被征收土地紅線范圍內各種地上地下建筑物、構筑物和地面附著物必須拆遷或遷移,其補償安置標準按市政發(fā)〔2008〕16號文件執(zhí)行。
十、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安置登記手續(xù)的,其補償安置內容以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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