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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寧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fā)《新寧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編輯:redcloud 2014-09-05 17: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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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寧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fā)《新寧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新政發(fā)〔2013〕1號
XNDR-2013-00009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省、市屬駐新各單位:
《新寧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新寧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行  辦  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政辦發(fā)〔2011〕23號)、《邵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市政發(fā)〔2012〕20號)的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我縣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縣房產局是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主管部門,主管組織實施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縣人民政府在縣房產局設置新寧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負責本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擬定本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具體規(guī)定,報縣人民政府決定;
(二)對擬定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并予以公布;
(三)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具體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
(四)按規(guī)定對擬定征收項目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
(五)代縣人民政府擬制房屋征收決定;
(六)組織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擇;
(七)與被征收人訂立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
(八)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等;
(九)建立和管理房屋征收補償檔案;
(十)受縣人民政府委托,參加房屋征收與補償糾紛工作中所涉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司法強制執(zhí)行案件;
(十一)完成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和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縣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房屋征收辦工作,協同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建立房屋征收重大問題協調機制。對房屋征收計劃制定、安置房建設計劃落實以及房屋征收中確需由縣人民政府協調的重大問題,由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工作聯席會議協調解決。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工作經費和項目經費在財政部門核定的項目預算中列支。
第七條 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應當掌握相關的法律政策,具備專業(yè)的知識,并定期接受業(yè)務培訓。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前款規(guī)定的確需因公共利益性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應當納入本行政區(qū)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項目單位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屬于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二、三、四項政府組織實施項目應提交縣發(fā)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批復文件;屬于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舊城區(qū)改建項目的應提交棚戶區(qū)改造的相關批復文件;
(二)縣規(guī)劃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規(guī)劃條件和項目用地紅線圖;
(三)縣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國有土地合法用地手續(xù);
(四)縣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或銀行出具的征收補償概算資金到位證明;
(五)房屋征收部門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的調查情況送房屋登記部門,房屋登記部門應當對房屋的登記情況、所(共)有權人、性質、用途及建筑面積進行核實。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薄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薄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薄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薄為準。
對于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和臨時建筑,縣人民政府組織縣房屋征收、規(guī)劃、國土、房屋登記、城管執(zhí)法等部門進行調查和認定,并出具書面的認定意見書。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調查、認定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以公告形式公布。
被征收人對調查和認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調查和認定結果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書面意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收到被征收人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書面答復被征收人。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工作的同時,做好被征收人及家庭成員的情況匯總,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形成評估報告送縣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后應擬定征收補償方案、測算征收成本,報縣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房屋征收目的和范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及工作經費、補償方式、征收補償內容和標準、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補助和獎勵的方式和標準,以及房屋征收期限、簽約期限、搬遷期限等內容。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收到房屋征收部門提交的征收補償方案后,應當組織發(fā)改、財政、規(guī)劃、國土、審計等有關部門對需用地的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房屋征收范圍是否科學合理,征收補償方案是否公平等內容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進行公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進行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qū)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超過半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guī)定的,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根據房屋征收項目的規(guī)劃、計劃、調查、論證、補償方案、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等情況,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其中被征收人超過20戶的項目,須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必須轉入房屋征收部門專戶,足額到位,??顚S?。
第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通過報紙、網絡等媒體進行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七條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對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裝飾裝修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章  補償
第一節(jié)  補償原則和程序
第二十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四)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給予的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上級主管部門制定的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對評估價值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自收到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并出具復核報告。
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被征收人可以自收到復核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不少于三家具備法定資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供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被征收人應當在10日內作出選定,多數被征收人共同選定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協商選定成功。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能做出選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在供被征收人選擇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中隨機確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3日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時間和地點。隨機確定的過程和結果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向被征收人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的價值,由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擇同一評估時點,采用相同的方法、標準評估確定。
第二十五條 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以及被征收房屋產權有糾紛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勘察記錄、辦理房屋證據保全后,報請縣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房屋征收完畢后一個月內將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評估報告等相關補償依據資料報房屋征收部門備案,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戶補償情況,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
第二節(jié)  補助與獎勵的一般規(guī)定
第三十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屬于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并選擇產權調換的,50平方米以內(含50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積,被征收人不付差價;超過50平方米,51-60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積,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評估價值50%的價格購買;6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房建筑面積,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評估價格購買。
前款所稱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經當地社區(qū)初審,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縣民政局和縣房產局認定的住房困難低收入城鎮(zhèn)居民家庭。
第三十一條 按時簽約、搬遷的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書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獎勵。
(二)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搬遷交付騰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獎勵。
(三)被征收房屋為住宅的,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計發(fā),簽約搬遷后進行獎勵。
第三節(jié)  住宅房屋的補償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除按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價值進行貨幣補償外,并給予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附屬物、裝飾裝修價值除外)8%的貨幣補償資金獎勵。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選擇貨幣補償的,除按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價值進行貨幣補償外,另給予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附屬物、裝飾裝修價值除外)16%的貨幣補償資金獎勵。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與安置房按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房屋價值結算差價。
對被征收人實行產權調換,按照“面積就近、套型就少”的原則,根據安置房與被征收房屋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安置房套型選擇方案。
第三十四條 設有電梯房屋作為產權調換住宅安置房時,考慮分攤的共有面積較大,安置住房每單元設置一部電梯的,其安置面積基數可再增加3平方米;安置住房每單元設置二部及二部以上電梯的,其安置面積基數可再增加8平方米,該增加部分面積不付差價,仍按規(guī)定計入房屋產權登記面積。
第三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的附屬物、裝飾裝修部分補償,被征收人可以選擇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第三十六條 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遷的,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未超過80平方米的,每戶每次按2000元計發(fā),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超過80平方米的,超過部分再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元計發(fā)。選擇產權調換的搬遷費按二次計算,選擇貨幣補償的搬遷費按一次計算。
第三十七條 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周轉過渡的,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應當支付被征收人從搬遷之月至安置房交付后六個月的臨時安置費。超過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一般為24個月)提供安置用房的,應當按照原標準的二倍支付自逾期之月至提供安置房之月的臨時安置費。
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六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臨時安置費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5元標準支付。被征收房屋臨時安置費每月不足500元的,按每月500元支付。
第四節(jié)  商業(yè)房屋的補償
第三十八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與安置房按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房屋價值結算差價。
第四十條 被征收房屋和附屬物、裝飾裝修部分補償,被征收人可以選擇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第四十一條 因房屋征收造成搬遷和停業(yè)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附屬物、裝飾裝修價值除外)的10%對被征收人予以一次性補償。
第五節(jié)  除商業(yè)以外的非住宅房屋的補償
第四十二條 一般實行貨幣補償。對被征收人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第四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的附屬物、裝飾裝修部分補償,被征收人可以選擇按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第四十四條 因房屋征收造成生產企業(yè)搬遷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附屬物、裝飾裝修價值除外)的5%對被征收人予以一次性補償。
第四十五條 因房屋征收造成生產企業(yè)停業(yè)停產損失的補償,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第十四條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 因房屋征收造成其他非住宅房屋搬遷和停業(yè)停產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附屬物、裝飾裝修價值除外)的10%對被征收人予以一次性補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及參與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九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fā)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0月13日施行的《新寧縣城鎮(zhèn)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新政發(fā)〔2004〕1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xù)沿用原有的規(guī)定辦理,但不得再次延期辦理拆遷許可。

 

編輯: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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